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 96 年 11 月 14 日)
第1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 務。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隊:

一、企劃課。

二、控制測量課。

三、地籍測量課。

四、地籍圖重測課。

五、地形及海洋測量課。

六、測繪資訊課。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政風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第4條
企劃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繪政策之研擬。

二、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三、測繪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

四、測繪業及人員管理制度之研擬。

五、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

六、測繪人員培育及訓練。

七、本中心法制作業及法規資料庫管理維護。

八、測繪成果統計。

九、測繪儀器檢校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5條
控制測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控制測量制度及法規之研擬。

二、平面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三、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四、水準原點及潮位站水準點高程檢測。

五、高程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重力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七、控制測量成果審查及建檔管理。

八、測量標遷移補建及測量標用地管理。

九、跨越直轄市、縣(市)範圍加密控制測量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 查。

十、其他有關控制測量事項。

第6條
地籍測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測量制度及法規之研擬。

二、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 考核。

三、未登記土地測量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政策性地籍測量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六、跨越直轄市、縣(市)範圍地籍測量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七、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第7條
地籍圖重測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制度及法規之研擬。

二、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

三、地籍圖重測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地籍圖重測業務督導及成果檢查。

五、地籍圖重測區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六、其他有關地籍圖重測事項。

第8條
地形及海洋測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形及海洋測量之規劃。

二、基本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全國性地形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全國性數值地形模型建置及成果管理維護。

六、海域基本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七、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八、電子海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九、國土利用調查之規劃、推動及成果管理維護。

十、其他有關地形及海洋測量事項。

第9條
測繪資訊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加值應用。

三、測繪知識庫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四、國土測繪資訊流通供應。

五、本中心資訊安全政策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通報及管理。

六、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七、本中心資訊設備與應用系統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測繪資訊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研考、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14條
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轄區內海洋測量作業。

六、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第15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