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之執行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5條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 算。

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第56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第57條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 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第58條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 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第59條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 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第60條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第61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第62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62-1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 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 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 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第63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 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第64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 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 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65條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 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66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 之。

第67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第68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 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第69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 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 ,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 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

第70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71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 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第72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保留數準備。

第73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75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 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第76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年度支用之。

第77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 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第78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 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 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