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之執行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1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