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之執行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