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之執行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3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 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