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之執行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8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 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