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1條
為辦理各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事宜,特依「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保防工作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人員。

第3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考核標準,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其考核表另定 之。

第4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左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第5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分季辦理。前條考核單位或人員,應於年終綜合 保防工作人員全年考核結果,送呈各機關主管長官,作為年終考績之主要 參考資料。前條第二、三、四款所列人員考核結果,並應列冊送國家安全 局備查。

各機關主管長官,對國家安全局評定之安全室主任、副主任之考核分數, 應作為機關對各該員考績之主要參考。

第6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平日處理公務,應登錄工作日誌,以為考核之依據。

第7條
各機關保防機構辦理保防工作人員考核情形,國家安全局得視需要,隨時 派員考察。其有考核不實或故為出入者,應予懲處。

第8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獎勵,分左列五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獎金。

四、勳獎。

五、晉升。

第9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保防組織怖置嚴密,足以防止發生事故者。

二、各項業務依照計畫進度切實執行,著有績效者。

三、蒐集防諜資料,質量俱佳者。

四、交付任務,迅速圓滿達成者。

五、其他應予嘉獎之事項。

第10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三、查護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核有兩年 列八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 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

第11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於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第12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懲處,分左列三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力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

第14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第15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 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第17條
除觸犯本辦法第十六條各款規定依法予以究辦外,其犯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各款而其行為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一併依法究 辦。

第18條
本辦法之獎懲,由國家安全局建議各機關辦理,或由各機關主管長官函經 國家安全局同意後,依法行之。

第19條
本辦法自奉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