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10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三、查護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核有兩年 列八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 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