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力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