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力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