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4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左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