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