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 年 12 月 07 日)
第14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