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 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3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 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 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 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二類科,得 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測驗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4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 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6條
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 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 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 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總成績之計 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 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 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及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 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 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 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一類 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 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 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8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 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 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 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 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 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