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7條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 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總成績之計 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 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 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及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 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 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 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一類 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 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 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