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 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