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種考試舉辦時,考選部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試委員長之命,負 責綜理國家考試闈場(以下簡稱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

題務組組長應製作題務組工作日誌,記錄入闈期間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 典試委員長、監試委員並得隨時查驗之。

第3條
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由考選部相關單位分別負責:

一、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總務司及政風室。

二、圖書管理:秘書室、題庫管理處及總務司。

三、資訊設備管理:資訊管理處。

第4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資訊管理處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

二、總務司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 刷機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 行複檢。

第5條
入闈期間,典試委員長、監試委員得視需要住宿闈場內。

第6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入闈時,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 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 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 設備。

前項不得攜帶之器材及設備,應於進入闈場前,交由一樓駐衛警保管,並 填列切結書,經安檢人員檢查後始得進入闈場。

入闈前私人物品不得先行攜入闈內;入闈期間闈外物品除經題務組組長同 意外,不得送入闈場。

第7條
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監試委員、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 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闈場。

典試委員長得邀請各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進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

前項人員進入闈場,應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 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 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第8條
入闈期間,闈場窗戶以開啟保全系統管制,不通行之門應加貼經題務組組 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由題務組組長會同考選部政風人員封鎖。門窗 鑰匙由題務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禁。

第9條
闈場電話由題務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題務組組長同 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電話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考選部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 適時更換儲存媒體,更換之儲存媒體密封後交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一年, 期滿後始得銷毀。

入闈期間,工作場所應予全程錄影監控。

第10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管制事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及監試委員室,禁止其他工作人員住宿。但必要時,得 由題務組組長報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工作人員應按排定之寢室及床位住宿,並依 闈場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 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證於闈場指定日期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原題及餘題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人員,未經題務組組長同意,禁止擅自使用電腦、 印刷機具。闈內電腦儲存之資料亦嚴禁拷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手冊規定操作印刷機具,每日工作結束後確實將機 具整理清潔。如機器發生故障,考選部總務人員應視情形報經題務組 組長同意後,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陪同考選部總務司及廠商專業人員 進入闈場修復,並製作維修紀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場所之廢棄試題、廢紙或雜物,由題務組組長指定 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適時銷毀。

第11條
入闈期間,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由題務組組長報告典 試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遇有急迫情形,題務組組長得先行處置再行報告 。

前項人員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隨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 何機密。

為照顧闈場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經典試委員長與監試委員同意後,得在考 選部部長陪同與全程錄影監控下,安排闈場工作人員前往闈場頂樓活動, 每次考試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

第12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 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 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 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 長、監試委員及考選部部長。

第13條
闈場工作人員依下列時間出闈。但必要時得延後之:

一、筆試:最後一節應考人准予離場時間。

二、口試:各組最後一梯次應考人完成報到後之時間。

第14條
闈場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者,由題務組組長於出闈後,視情節輕重簽請議 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