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 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 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 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 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 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3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4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 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5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 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6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 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 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 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