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6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 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 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