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 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