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5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 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