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3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