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3 日)
第1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特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 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 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 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 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 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專 款及罰鍰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 支出。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定各項補助支出及其 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