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3 日)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