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3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 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 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 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 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 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專 款及罰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