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漁船幹部船員之最低編配名額,規定如附表五。
第四條所定幹部船員分級,其職級高低順序如下:
一、漁航部門: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二等船長、二等船副、三等船長、
三等船副。
二、輪機部門: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一等管輪、二等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無線電子員、普通值機員
、限用值機員。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一級話務員、二級話務
員。
前項所定高職級者,可擔任較低職務。
漁航部門、輪機部門低職級幹部船員得代理高一職級幹部船員職務。但二
等船副得代理一等船副;三等船長得代理二等船長;一等管輪得代理一等
輪機長之職務。
前項代理,漁業人應向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代理期間累計
不得超過三年。
資深船員經漁業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代理三等船
長、三等船副、二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所稱資深船員,指漁筏、舢舨以外年滿二十歲之船員,並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在長度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三年。
二、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二年。
三、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服務年資滿一年。
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指揮全體船員綜理航行及漁撈作業,如係兩艘以上漁船合組作業
時,其從船船長應受主船船長之指揮。
二、漁場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及漁撈技術之指導。
三、漁船漁具及航海、漁撈儀器等之使用與保養。
四、應熟知本船之構造與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船
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
五、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立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
不在此限。
六、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七、隨時記載,並查閱航海及作業日誌。
八、對實習人員之指導及考核。
九、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航海日誌
,檢送最初到達港之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
(一)本船遭遇海難及危險事項。
(二)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三)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四)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五)船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六)其他重要事項。
十、依船員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十一、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十二、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在置有船副之漁船,由船副辦理之。
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
項作業與實習。
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
船員中職級最高之船副代理執行其職務。
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
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
二、出港前返港後,均應檢查各部分機件。
三、督率輪機人員從事可以自行檢修之工作。
四、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部分機件性能,隨時報告船長,並記
入輪機日誌。
五、應熟知輪機各部分之特性,作為紀錄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
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人員。
六、督導及考核輪機部門之實習人員。
七、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
轉報最初到達地之漁業及航政主管機關:
(一) 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二) 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備用
機件時。
(三) 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
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及負責訓練輪機部實習人員;一等輪機長
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一等大管輪代理一等輪機長職務。
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之保管。
二、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紀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三、與岸台連絡報告船位。
四、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連絡單位通信。
五、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六、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翔實記載於電信日誌
:
(一) 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二) 岸台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三) 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四) 收獲氣象惡劣變化之電訊時。
(五) 收獲岸台或其他船台非本船之通報,且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電碼時
。
七、船長臨時指定辦理之事項。
八、不得與非指定連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關係必須與我方其
他岸台或船台通信而經船長指示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未配置電信員之漁船,其職務由受過相關電信訓練之幹部船員兼任。
普通船員應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各項作業。
船員應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輪機當值及電信當值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