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2條
各種漁船幹部船員之最低編配名額,規定如附表五。

第23條
第四條所定幹部船員分級,其職級高低順序如下:

一、漁航部門: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二等船長、二等船副、三等船長、 三等船副。

二、輪機部門: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一等管輪、二等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無線電子員、普通值機員 、限用值機員。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一級話務員、二級話務 員。

前項所定高職級者,可擔任較低職務。

漁航部門、輪機部門低職級幹部船員得代理高一職級幹部船員職務。但二 等船副得代理一等船副;三等船長得代理二等船長;一等管輪得代理一等 輪機長之職務。

前項代理,漁業人應向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代理期間累計 不得超過三年。

資深船員經漁業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代理三等船 長、三等船副、二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所稱資深船員,指漁筏、舢舨以外年滿二十歲之船員,並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在長度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三年。

二、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二年。

三、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服務年資滿一年。

第24條
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指揮全體船員綜理航行及漁撈作業,如係兩艘以上漁船合組作業 時,其從船船長應受主船船長之指揮。

二、漁場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及漁撈技術之指導。

三、漁船漁具及航海、漁撈儀器等之使用與保養。

四、應熟知本船之構造與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船 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

五、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立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 不在此限。

六、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七、隨時記載,並查閱航海及作業日誌。

八、對實習人員之指導及考核。

九、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航海日誌 ,檢送最初到達港之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

(一)本船遭遇海難及危險事項。

(二)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三)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四)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五)船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六)其他重要事項。

十、依船員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十一、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十二、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在置有船副之漁船,由船副辦理之。

第25條
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 項作業與實習。

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 船員中職級最高之船副代理執行其職務。

第26條
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

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

二、出港前返港後,均應檢查各部分機件。

三、督率輪機人員從事可以自行檢修之工作。

四、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部分機件性能,隨時報告船長,並記 入輪機日誌。

五、應熟知輪機各部分之特性,作為紀錄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 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人員。

六、督導及考核輪機部門之實習人員。

七、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 轉報最初到達地之漁業及航政主管機關: (一) 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二) 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備用 機件時。 (三) 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第27條
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 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及負責訓練輪機部實習人員;一等輪機長 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一等大管輪代理一等輪機長職務。

第28條
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之保管。

二、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紀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三、與岸台連絡報告船位。

四、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連絡單位通信。

五、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六、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翔實記載於電信日誌 : (一) 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二) 岸台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三) 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四) 收獲氣象惡劣變化之電訊時。 (五) 收獲岸台或其他船台非本船之通報,且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電碼時 。

七、船長臨時指定辦理之事項。

八、不得與非指定連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關係必須與我方其 他岸台或船台通信而經船長指示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未配置電信員之漁船,其職務由受過相關電信訓練之幹部船員兼任。

第29條
普通船員應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各項作業。

第30條
船員應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輪機當值及電信當值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