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3條
第四條所定幹部船員分級,其職級高低順序如下:

一、漁航部門: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二等船長、二等船副、三等船長、 三等船副。

二、輪機部門: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一等管輪、二等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無線電子員、普通值機員 、限用值機員。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一級話務員、二級話務 員。

前項所定高職級者,可擔任較低職務。

漁航部門、輪機部門低職級幹部船員得代理高一職級幹部船員職務。但二 等船副得代理一等船副;三等船長得代理二等船長;一等管輪得代理一等 輪機長之職務。

前項代理,漁業人應向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代理期間累計 不得超過三年。

資深船員經漁業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代理三等船 長、三等船副、二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所稱資深船員,指漁筏、舢舨以外年滿二十歲之船員,並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在長度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三年。

二、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二年。

三、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服務年資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