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8條
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之保管。

二、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紀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三、與岸台連絡報告船位。

四、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連絡單位通信。

五、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六、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翔實記載於電信日誌 : (一) 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二) 岸台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三) 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四) 收獲氣象惡劣變化之電訊時。 (五) 收獲岸台或其他船台非本船之通報,且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電碼時 。

七、船長臨時指定辦理之事項。

八、不得與非指定連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關係必須與我方其 他岸台或船台通信而經船長指示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未配置電信員之漁船,其職務由受過相關電信訓練之幹部船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