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6條
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

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

二、出港前返港後,均應檢查各部分機件。

三、督率輪機人員從事可以自行檢修之工作。

四、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部分機件性能,隨時報告船長,並記 入輪機日誌。

五、應熟知輪機各部分之特性,作為紀錄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 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人員。

六、督導及考核輪機部門之實習人員。

七、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 轉報最初到達地之漁業及航政主管機關: (一) 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二) 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備用 機件時。 (三) 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