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4條
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指揮全體船員綜理航行及漁撈作業,如係兩艘以上漁船合組作業 時,其從船船長應受主船船長之指揮。

二、漁場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及漁撈技術之指導。

三、漁船漁具及航海、漁撈儀器等之使用與保養。

四、應熟知本船之構造與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船 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

五、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立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 不在此限。

六、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七、隨時記載,並查閱航海及作業日誌。

八、對實習人員之指導及考核。

九、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航海日誌 ,檢送最初到達港之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

(一)本船遭遇海難及危險事項。

(二)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三)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四)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五)船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六)其他重要事項。

十、依船員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十一、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十二、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在置有船副之漁船,由船副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