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1條
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區分如下:

一、營業前檢查。

二、定期檢查。

三、不定期檢查。

第32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 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 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 、使用限制之標誌。

第34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並應 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

觀光遊樂業應對觀光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救生人員實施訓練, 作成紀錄,並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

第35條
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 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觀光遊樂業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

前項救難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督 導情形作成紀錄並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其認有改善之必要者,並應通 知限期改善。

第36條
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等事項,定期或不定 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五日前,填報地 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於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之第十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 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 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交通部觀光局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第38條
交通部觀光局對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 境整潔美化、旅客服務等事項,得辦理年度督導考核競賽。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前項督導考核競賽時,得邀請警政、消防、衛生、環 境保護、建築管理、勞動安全檢查、消費者保護及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學 者組成考核小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