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 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 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交通部觀光局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