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3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 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 、使用限制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