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2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 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