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4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並應 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

觀光遊樂業應對觀光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救生人員實施訓練, 作成紀錄,並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