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  ( 92 年 04 月 1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本所設基礎、路面、技術、供應等四課。

第4條
基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地質探查及資料管理事項。

二、土壤試驗事項。 三、混凝土材料試驗事項。 四、混凝土配比設計事項。 五、鋼筋試驗事項。 六、標線及標誌試驗事項。 七、塗料試驗事項。 八、相關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路面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路基土壤調查及試驗事項。 二、路面厚度設計事項。 三、公路基底層材料試驗事項。 四、瀝青混合料配比設計事項。 五、瀝青材料及混合料試驗事項。 六、路面施工控制試驗事項。 七、路面成效試驗事項。 八、相關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各項材料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二、資訊業務之辦理事項。 三、儀器校驗事項。 四、試驗室品質管理事項。 五、路面管理系統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六、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七、試驗技術教育訓練事項。 八、特殊工程及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二、一般財物購置、管理、供應,有線通訊器材設備、儀器管理及修護事 項。 三、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四、關於各類經費、各項專款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扣繳事項。 六、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八、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事項。 九、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8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規劃、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 項。 二、人力動員、員工申請緩召事項。 三、約僱及臨時人員之管理事項。 四、員工考試、甄選、分發、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俸給事項。 五、員工考核、獎懲、考成 (績) 、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六、員工保障及褒揚事項。 七、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八、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九、員工待遇獎金、福利互助、保險、文康活動、人事資料管理、公務人 員健康檢查、因公死亡傷殘慰問金事項。 十、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一、人事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控制、執行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二、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三、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庫款帳單之核對事項。 四、各項採購之會核、及會同監辦事項。 五、經費流用之保留之申辦事項。 六、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憑證之保管事項。 七、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預算執行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九、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十、上級機關查帳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十一、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查核、分析及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10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公路總局政風室統籌辦理。因業務實際需要,得指派人員 兼辦之。

第11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12條
課長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第13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 書記、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第14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公路總局核定施行。

第15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並報請公路總局 備查。

第16條
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課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17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

第18條
本所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主持,副 所長、課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出席人員,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

第19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