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  ( 92 年 04 月 15 日)
第13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 書記、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