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檢查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8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主要結構。

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六、安全資料完整性。

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第9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

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 防汛前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 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之重點,應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 全維護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第10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 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 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第11條
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 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

第12條
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

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

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定分析、結構設計分析等。

蓄水建造物無潰壩之虞、無下游河道或潰壩演算結果不影響下游河防安全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資料。

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 相關紀錄。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居民疏散與安置計畫。

四、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14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 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