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檢查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1條
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 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