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檢查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2條
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

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

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定分析、結構設計分析等。

蓄水建造物無潰壩之虞、無下游河道或潰壩演算結果不影響下游河防安全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資料。

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 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