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檢查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4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 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