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 99 年 05 月 2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部為落實各級學校依本法規定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應訂定學校推動全 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及相關人力資 源事項。

各級學校應依前項計畫,訂定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計畫。

第3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 國防教育之課程,參照下列課程規劃:

一、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及國際關係等。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及大陸政策等。

三、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及文化與心理等。

四、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及軍訓護理等。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及軍事科技等。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 國防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國際情勢:包括國際情勢分析、當前兩岸情勢發展及臺灣戰略地位分 析等。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家安全概念、我國國防政策及國家概念與國家意識 等。

三、全民國防:包括全民國防導論及全民心防與心理作戰等。

四、防衛動員:包括全民防衛動員概論、災害防制與應變、基本防衛技能 及防衛動員模擬演練等。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科技概論及海洋科技與國防等。

第5條
前條各學校之全民國防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九十八學年度以前,應實施國防通識課程,並由教育部編定全民國防 教育補充教材。

二、九十九學年度以後,應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 ,選修課程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6條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其課程內容為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及 國防相關事務等,由教育部訂定補充教材,並採融入式教學,納入現行課 程中實施。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班)全民國防教育,由學校依學生身心特性及實際需要彈 性調整,融入一般教學活動中實施。

第8條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規定如下:

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由 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師資 不足時,得由教育部認可經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 任。

二、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由 具第四條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師資不足時 ,得由教育部認可經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任。

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師資不足時,得 由前款人員協助教學工作。

前項各款軍訓教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培訓,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辦 理。

第9條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

第10條
各級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動員演習,以增 進教學效果。

第11條
各級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得成立社團、辦理相關課外研習或參訪活動 。

第12條
各級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所需相關軍事支援事項,由教育部協調國防部 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學校已入學之學生,其全民國防教育之課程內容及實施 方式,得依原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