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規定如下:
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由
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師資
不足時,得由教育部認可經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
任。
二、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由
具第四條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師資不足時
,得由教育部認可經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任。
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師資不足時,得
由前款人員協助教學工作。
前項各款軍訓教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培訓,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