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 99 年 05 月 25 日)
第5條
前條各學校之全民國防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九十八學年度以前,應實施國防通識課程,並由教育部編定全民國防 教育補充教材。

二、九十九學年度以後,應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 ,選修課程由各校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