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 99 年 05 月 25 日)
第3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 國防教育之課程,參照下列課程規劃:

一、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及國際關係等。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及大陸政策等。

三、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及文化與心理等。

四、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及軍訓護理等。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及軍事科技等。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由各校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