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 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 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6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 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 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 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10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