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