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