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 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