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