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 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 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